(2017)豫900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中民与李占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民,李占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144号原告:孙中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李占合,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孙中民与被告李占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中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3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拉防水材料,下欠货款163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不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李占合主体信息错误,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中民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