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纪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纪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5刑初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纪律,绰号“纪”,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榕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纪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纪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林纪律与杨某1、杨某2(均已判刑)、“风哥”(另案处理)等人受杨某3、阳某1夫妇邀请前往云和县“99酒吧”喝酒。期间,杨某1酒后邀请酒吧内打碟师柳某陪其跳舞,遭柳某拒绝。随后,杨某1见柳某在酒吧二楼长座陪陈某1、雷某2、杨某4等人喝酒,便心生不满情绪,来到二楼拉了一下柳某的头发,双方发生争执,在场的雷某2、杨某4、王某等人一同上前殴打杨某1。杨某1见状叫喊在酒吧一楼的老乡帮忙,杨某2、“风哥”闻讯携带匕首赶至二楼,被告人林纪律紧跟其后,三人伙同杨某1持匕首、啤酒瓶等物品与在场的陈某1、雷某2、杨某4、王某等人开始互殴。在此过程中,陈某1、杨某4等人身上多处受伤,开始往酒吧门口方向后退,杨某1、林纪律、杨某2、“风哥”等人则趁势往外追赶,杨某1在追赶至酒吧门口时因腹部受伤昏倒在地,“风哥”、杨某2在酒吧门外附近追上被害人雷某2,双方再次引发冲突,期间雷某2被捅伤。事后杨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风哥”、杨某2、被告人林纪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雷某2外伤致全身多处裂伤,肢体创口瘢痕长度累计达15厘米以上,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27日,云和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和县中山西路某棋牌室内将被告人林纪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纪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林纪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雷某2、陈某1、杨某4的陈述、证人柳某、杨某1、杨某2、杨某3、阳某1、李某、阳某2、吴某1、龙某、吴某2、杨某5、陈某2、王某的证言、云某,4(伤)鉴(2015)41号、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和县“99酒吧”监控视频光盘及光盘说明、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涉案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纪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纪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纪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纪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廖微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