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国银、刘金玲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银,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2号申请人:陈国银,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绍环,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金玲,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2017)京0111财保7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刘金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交纳了17万元现金,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现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暂扣在北京市房山区保良停车场内被申请人刘金玲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刘金玲名下号牌号码为×××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