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占成与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成,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235号原告:吴占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5区37栋125-126室。法定代表人:赵树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利,男,公司职员。被告:付涛,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原告吴占成与被告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占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