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尚才永、尚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尚才永,尚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713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617785J。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胡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才永,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尚敏,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中心)与被告尚才永、尚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尚才永偿还借款本金1404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为11009.93元,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200元(前述利息、律师代理费总额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被告尚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才永、尚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11日,被告尚才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于2016年11月19日还本金1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月20日各还本金1500元,于2017年3月20日还本金6500元,于2017年4月20日还本金1500元,于2017年5月20日还本金6500元,于2017年6月20日、7月20日各还本金1500元,于2017年8月20日还本金6500元,于2017年9月20日还本金15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还本金65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还本金113500元、利息16474元;借款人出现逾期事实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日,被告尚敏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尚才永的债务的最高余额1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迟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满两年。后被告尚才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截止2017年6月21日,仅归还本金19600元。被告尚敏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尚才永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敏亦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才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400元、律师代理费3200元和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11009.93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前述利息、律师代理费总额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被告尚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尚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才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保全费用1293元,合计2989元,由被告尚才永、尚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