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绍琴与廖黔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琴,廖黔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284号原告:郑绍琴,女,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义,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廖黔学,男,生于1968年4月8日,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张家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尚,该公司员工。原告郑绍琴与被告廖黔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绍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绍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郑绍琴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红丽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