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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莫云平与陈俊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云平,陈俊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35号原告:莫云平,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君,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XX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0023。负责人:王秀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玲,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然,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云平诉被告陈俊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庭审终结后发现遗漏诉讼请求待日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6元,由原告莫云平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萧 珏书记员  吴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