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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海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福海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海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栖里村。法定代表人:闫瑞勇。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法定代表人:朱光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海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0691民初3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年3月22日,我院赴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厂房已被房主重新出租。2017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股票持有情况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0日,本院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海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7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烟台东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福海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