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975、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明寿与王彦龙、广州市佳迅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49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迅运输有限公司,王彦龙,黄明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4975、4976号上诉人(原审7653号案原告、原审7466号案被告):广州市佳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廖伟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7466号案原告、原审7653号案被告):王彦龙,1971年3月9月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明寿,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审理上诉人广州市佳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彦龙、原审第三人黄明寿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佳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佳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迪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零一七年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陈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