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品丰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金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品丰金属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金昕工贸有限公司,冯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982号申请人:东莞市品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金朗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6839455P。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财亮,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芷葵,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金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红丰村委会黄屋寨大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723303939314C。法定代表人:冯凤英。被申请人:冯凤英,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人东莞市品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金昕工贸有限公司、冯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品丰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金昕工贸有限公司、冯凤英银行存款1,167,84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品丰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金昕工贸有限公司、冯凤英银行存款1,167,84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占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