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周与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42号申请人:李周,女,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李新,该组组长。担保人:史方红,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李周与被申请人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的银行存款10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史方红以其名下的牌照号为湘*****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的银行存款10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史方红名下的牌照号为湘*****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交易权。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李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