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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与王根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王根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95号原告: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住焦作市新区文昌街道黄河大道东。法定代表人:安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小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根全,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原告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根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焦作市鹏远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