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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怡盛园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久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怡盛园宾馆有限公司,承德市久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72号原告:承德怡盛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130802002734807。法定代表人:张怡铭,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会,承德市双桥区双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市久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老居宅福地花园东区B1幢101号商业楼。原告承德怡盛园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久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怡盛园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400.00元。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