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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君慧与朱小敏、朱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君慧,朱小敏,朱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147号原告苏君慧,女,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小敏,女,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建召,男,生于1978年7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君慧诉被告朱小敏、朱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君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朱小敏、朱建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君慧撤回对被告朱小敏、朱建召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君慧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董玉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