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君慧与朱小敏、朱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君慧,朱小敏,朱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147号原告苏君慧,女,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小敏,女,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建召,男,生于1978年7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君慧诉被告朱小敏、朱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君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朱小敏、朱建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君慧撤回对被告朱小敏、朱建召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君慧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董玉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