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1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姜振川罚金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698-1号被执行人:姜振川,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根据本院(2014)莱州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振川应缴罚金,至今未缴纳,本院移送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姜振川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振川的坐落在莱州市府东街2号楼5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姜振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赠与、出租、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