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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马桥跃峰物流有限公司,李辉峰,侯亚萍,贾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41号申请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纤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1组。法定代表人:侯亚萍,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襄阳市马桥跃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李辉峰,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侯亚萍,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贾荣华,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市马桥跃峰物流有限公司、李辉峰、侯亚萍、贾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康县马桥镇马桥街村、张湾村的保国用(2014)第488号,面积为76818.1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建筑在该土地上的1-9号楼中的房屋按申请保全清单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保康县马桥镇马桥街村、张湾村的保国用(2014)第488号,面积为76818.1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二、对保康楚城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在保康县马桥镇马桥街村、张湾村保国用(2014)第488号国有出让土地上的1-9号楼按本院查封清单所列房屋予以查封。三、查封申请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保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坐落于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保国用(2009)第10050034的土地以及保房权证马桥字第××号房屋。四、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所查封的财产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世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