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志与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东大道德福医药产业园1号楼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60313148M。法定代表人:聂正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与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居区龙眼井干道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变卖、转移、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即执行。审判员 任小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