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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长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泉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长泉,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滨、代理检察员尹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周长泉在高唐县某村其承包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20日10时许,高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周长泉种植的罂粟共计571株进行铲除并予以扣押。案发后,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被告人周长泉种植的罂粟植株检测,检出罂粟成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长泉种植的植物进行鉴定,其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Papaversomniferum)。另查明:被告人周长泉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自用。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长泉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长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周长泉种植的罂粟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笔录及抽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周长泉的户籍证明,证人周某1、周某2、孙某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17]407号物证检验报告、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高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长泉指认种植罂粟现场的照片,被告人周长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泉非法种植罂粟57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长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长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长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罂粟571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恒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