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建梅、蒋亚豪、蒋玉堂、赵凤美与蒋绍鹏、杨荣仙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梅,蒋亚豪,蒋玉堂,赵凤美,蒋绍鹏,杨荣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梅,女,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施甸县。申请执行人:蒋亚豪,男,2011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学龄前儿童,住施甸县。法定代理人:陈建梅,女,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施甸县。(系申请执行人蒋亚豪之母亲)。申请执行人:蒋玉堂,男,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文盲,农民,住施甸县。申请执行人:赵凤美,女,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文盲,农民,住施甸县。被执行人:蒋绍鹏,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施甸县。被执行人:杨荣仙,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陈建梅、蒋亚豪、蒋玉堂、赵凤美与蒋绍鹏、杨荣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蒋绍鹏、杨荣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蒋绍鹏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蒋绍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领到工程款后立马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但至今被执行人蒋绍鹏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绍鹏、杨荣仙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