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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微与杨占龙、冀建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微,杨占龙,冀建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454号原告:刘微,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乐,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系原告刘微生父。被告:杨占龙,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顺平县城关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建州,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微与被告杨占龙、冀建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乐、被告杨占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仙、被告冀建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512.1元,二次手术费4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5494元,误工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450元。以上共计38356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杨占龙在2015年前至今设了一个房屋装修班,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招用雇工为他人装修房屋并从中取利,未给雇工签订雇佣合同。2015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被被告招为���员,学习期满后,每天工资130元。今年2月21日,原告受被告指派和被告之妻张强去东街村冀建州家装修房屋刮腻子,在工作中原告被摔伤,当时户主冀建州和被告之妻张强将原告送往顺平县博爱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需要手术,当时被告为原告交了3000元医疗费用。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今年5月8日到顺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刘微追加冀建州为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至开庭审理期间复查花费227.5元。变更损失现在计算共计49262.54元。杨占龙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杨占龙不是赔偿义务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追加赔偿义务人冀建州为被告,原告与冀建州存在雇佣关系,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冀���州辩称,原告知道被告杨占龙没有用工资质,为什么还去跟着杨占龙干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冀建州找到杨占龙,要他帮忙找几个人给冀建州在依林雅筑的门店进行刮腻子装修。于是被告杨占龙的妻子张强找到原告刘微于2017年2月21日去冀建州的店里刮腻子,工作中原告刘微摔伤,在顺平县博爱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28天,支出的医疗费用合计14739.64元。在这次工作中,被告冀建州直接付钱给工人,以日工资150元结算,被告杨占龙从中未获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杨占龙组建的施工队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遂以被告冀建州选任存在过失为由申请追加冀建州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杨占龙垫付医药费3000元。原告刘微主张:一、医疗费共计14739.64元,在顺平县博爱医院住院29天,从2017年2月21日到2017年3月21日。以上有顺平博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张、医疗收费票据6张、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病案首页、医嘱记录证明。被告杨占龙垫付3000元费用不在其诉讼范围内。二、营养费每天50元,住院29天计算,共计145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天,住院29天计算,共计2900元。四、后续手术费4000元,有医疗机构证明。五、误工收入13000元,原告日工资为130元,计算100天,其中术后休息3个月,手术消肿10天。六、护理费,护理期为3个月,其丈夫护理2个月,其余时间由原告养父母照顾,原告丈夫李建新月工资为7000元,有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李建新的误工证明,剩余40天护理期按照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即7000元*2+19779元/年*40天=16167.56元。以上共计49262.54元。被告杨占龙对医疗票据没有异议。对右跟骨需要二次手术认可,但费用不认可,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休息期以鉴定机构鉴定为准,医院没有资质说明。不认可李建新的误工证明,只有一个章不能证明他的工资,太简单;不认可后面关于护理费的证据。住院发票为准,住院是28天。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告冀建州对医疗票据没有异议。对于二次手术费、误工期质证同被告杨占龙。其他同被告杨占龙。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原告刘微与被告杨占龙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被告冀建州陈述,他找的被告杨占龙干活,并直接给工人钱,不经过杨占龙;且根据证人证言陈述显示,在本次给被告冀建州刮腻子工作中,是被告杨占龙的妻子张强找到的原告刘微干活,且工资按每人每日150元由被告冀建州直接结算,被告杨占龙未从中���利,因此应认定被告杨占龙与原告刘微在本次工作中未形成雇佣关系,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冀建州陈述显示,其与原告刘微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被告冀建州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冀建州承担70%的责任。原告刘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冒险作业,其本身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责任。原告没有进行二次手术费及三期鉴定,仅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故对二次手术费本案不予支持,原告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按照住院天数28天,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以住院收费票据为准)计算,原告要求按100天计算误工期、护理期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出示的李建新的误工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及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考虑实际情况,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考数据》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居民服务、修理、服务业33543元/年计算,护理费认定为2573.16元,计算方式:33543元/365天*28天=2573.16元。误工费3640元,按照日工资130元计算,计算方式:130元*28天=3640元。鉴于刘微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根据实际需要,需要补充营养,营养费为1400元,计算方式:50元*28天=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0元,计算方式为:100元*28天=2800元。被告杨占龙为原告刘微垫付医药费3000元,这属于个人自愿行为,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刘微的损失为医疗费14739.64元,误工费3640元,营养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护理费2573.16元,共计2515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微的损失有医疗费14739.64元、误工费3640元、营养费1400元、护理费257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共计25152.80元。由被告冀建州按70%赔偿原告刘微17606.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剩余30%由原告刘微自己负担。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占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计379.5元,由被告冀建州负担136元,由原告刘微承担2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二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