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存锦与曾繁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存锦,曾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范存锦,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曾繁远,男,汉族,1948年4月3日生,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存锦与被执行人曾繁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66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执21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