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艳秋与王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秋,王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67号原告:冯艳秋,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之刚,男,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冯艳秋诉被告王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艳秋之母医疗费已另行起诉,原告冯艳秋诉被告王之刚一案中,起诉的医疗费已包括在原告之母起诉的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