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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艳秋与王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秋,王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67号原告:冯艳秋,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之刚,男,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冯艳秋诉被告王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艳秋之母医疗费已另行起诉,原告冯艳秋诉被告王之刚一案中,起诉的医疗费已包括在原告之母起诉的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