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樊永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永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97号罪犯樊永阳,曾用名“樊阳阳”,又名“徐洋”,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樊洼自然村。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永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3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5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樊永阳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樊永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永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永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永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