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李高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李高松,朱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松,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朱亮亮,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高松及原审被告朱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栾 蕾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