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春英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11行初13号原告孙春英,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薄迎辉,该局局长。原告孙春英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春英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