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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芳诉被告李九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李九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2民初710号原告:王淑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号,身份证号码1521031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系原告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号,身份证号码15210319****。被告:李九强,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原告王淑芳诉被告李九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九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九强还清4000元欠款。事实及理由:被告李九强因欠原告王淑芳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首付1000元,还欠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被告李九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被告李九强因打伤原告王淑芳在公安派出所的调解下为其出具一份医药费欠条,载明:“我叫李九强210702197910110631欠王淑芳152103195612052429医药费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首付壹仟圆,还欠肆仟圆¥4000。2017年元旦之前付清。2016年12月10日。欠款人:李九强。”但是,被告至今未给付医药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九强既已为原告王淑芳出具了医药费欠条,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因此,对于原告王淑芳要求被告李九强支付医药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九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淑芳医药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九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迟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婉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