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70号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成林。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三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