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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志才与王济勇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才,王济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082号原告:王志才,男,1942年6月21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王济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王志才与被告王济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志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搬回原居住房屋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才负担。审判员  窦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