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志才与王济勇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才,王济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082号原告:王志才,男,1942年6月21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王济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王志才与被告王济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志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搬回原居住房屋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才负担。审判员 窦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