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文学、刘晓芳申请者高小兵、周梅英、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学,刘晓芳,高小兵,周梅英,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文学,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晓芳,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小兵,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梅英,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投资人:高小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文学、刘晓芳与高小兵、周梅英、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高小兵、周梅英、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执行费25400元,合计23254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小兵、周梅英、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于2017年8月14日履行案款7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1025400元,下剩案款赵文学、刘晓芳同意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4执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