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赵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赵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5月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为非法获利,组织赌博人员在家中,用麻将牌以“筒筒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聚众赌博70余场,抽头获利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陆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抽头。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5月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证人刘某、张某、吴某、唐某2、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临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以及证人刘某、张某、吴某、唐某2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