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济南世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世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世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六区9号楼7层6-705室。法定代表人:付建民,经理。被执行人: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西建材市场东邻。法定代表人:李昌华,经理。被执行人:张春国,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世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