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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董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平,董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平,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安陆市公安局干警,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董鸣杰,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无业,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平与被执行人董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鸣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小平借款1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鸣杰已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定于每月偿还30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朱小平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7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朱小平与被执行人董鸣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