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露与被执行人李钟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露,李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钟露。被执行人李钟云。申请执行人钟露与被执行人李钟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钟云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露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5月2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李钟云账户扣划10494元。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李钟云将剩余案款3616元交付法院,扣除执行费110元,本院将案款14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钟露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