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宗岩与被告彭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岩,彭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46号原告:王宗岩,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3日,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龙,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勇,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1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岩与被告彭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