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祖盛与林桃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盛,林桃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21民初1824号原告:黄祖盛,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林桃仙,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黄祖盛与被告林桃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祖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桃仙于2013年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37,000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后被告总计还款80,000元整,尚结欠原告本金57,000元及利息1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桃仙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黄祖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7,000元整;二、原告黄祖盛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林桃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