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与陈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4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局长。委托代理人梅盼,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国土资腾【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梅盼、张洋菁到会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陈亮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参加听证。本院审查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58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7.2859公顷作为长沙先导区坪塘集镇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日发布了〔2012〕第0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的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3年1月17日和2013年3月18日分别发布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由于被执行人陈亮的部分房屋位于被征收土地的红线范围内,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岳国土资腾【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陈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该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亮送达。被执行人陈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向被执行人陈亮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陈亮履行岳国土资腾【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陈亮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2016】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