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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扬州昌平装饰有限公司与韩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昌平装饰有限公司,韩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660号原告:扬州昌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韩益民。被告:韩超,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扬州昌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昌平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昌平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为6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沐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