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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永杰、刘建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杰,刘建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永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建桥,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杰与被执行人刘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桥履行(2016)冀098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桥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冀0984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桥所有的位于世纪阳光北区7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建桥所有的位于世纪阳光北区7号楼1单元102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