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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8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2017年5月18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于2017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交通银行附近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黄某某价值2700元的铃木GZ150-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18日将被告人刘强捉获,已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至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