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望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望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58号罪犯张望辉,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望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望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望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望辉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07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望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其中生产超产加分3分。获4次表扬。监狱建议将罪犯张望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望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0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