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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亚群与王承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群,王承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394号原告:周亚群,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承保,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平,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亚群诉被告王承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亚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群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周亚群负担。审 判 员 潘文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国萍书 记 员 涂消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