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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佳佳与孔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佳,孔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张佳佳,男。被执行人孔德龙,男。张佳佳与孔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孔德龙一次性清偿张佳佳借款3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孔德龙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张佳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赤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2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