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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李国强、颜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李国强,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特别授权),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强。被执行人颜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李国强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二、李国强、颜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借款本金459316.78元及相应借款利息21509.24元、罚息10420.47元。2016年4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李国强、颜芳部履行债务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有权以李国强的抵押物湘N×××××号汽车折扣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梅赛德斯-奔驰4663CC(车牌:湘N×××××)一辆,但一直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