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孙同强、李淑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孙同强,李淑娇,广州步鲁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孙水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负责人:韦海铭。委托代理人:戴海婷、冯燕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同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李淑娇,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广州步鲁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大院6号2062。法定代表人:孙同强。被执行人:孙水善,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同强、李淑娇、广州步鲁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孙水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6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孙同强、李淑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拖欠借款本金995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执47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与(2017)粤0113执571号案一并执行,并由该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同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2栋4座301房的房屋一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表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如申请人在申请暂缓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则视为其同意法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梁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