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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得志与高顺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得志,高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8号申请人:周得志,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22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顺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6。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397号周得志申请执行高顺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