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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某、禹某1等与禹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禹某1,禹某2,禹某3,吴某,禹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475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禹某1,女,201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5********。系禹某1之母亲。原告:禹某2,女,201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5********。系禹某1之母亲。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禹某3,男,193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吴某,女,193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禹某3之妻。第三人:禹某4,女,59岁,汉族,住叶县。系禹某3之长女。原告张某、禹某1、禹某2诉被告禹某3、吴某、第三人禹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禹某3、吴某之子禹广现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张某与禹广现生育长女禹某1。××××年××月××日,原告张某与禹广现生育长子禹某2。2016年农历5月13日禹广现给本村刘中全家干活,禹广现开四轮拖拉机车翻,造成禹广现死亡。经过原、被告家人与刘中全协商,刘中全赔偿禹广现死亡所有费用共计现金350000元。该赔偿款由第三人禹某4代管。为该款原告张某找二被告及第三人要多次,被告及第三人一拖再拖至今未给,无奈,三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禹某3及第三人禹某4给付三原告现金2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某”的身份信息,并非三原告要起诉的被告“吴某”,而是“孙无先”,故三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禹某1、禹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霄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