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侯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水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被执行人:侯某,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被执行人:史某,女,1964年2月8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侯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添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