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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晓燕与周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燕,周好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017号原告:余晓燕(又名余小燕),曾用名余晓艳,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坤,男,住××。被告:周好芳,女,汉族,成年,住××。原告余晓燕与被告周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余晓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晓燕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