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晓燕与周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燕,周好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017号原告:余晓燕(又名余小燕),曾用名余晓艳,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坤,男,住××。被告:周好芳,女,汉族,成年,住××。原告余晓燕与被告周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余晓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晓燕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