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煜贞与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煜贞,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96号原告:贾煜贞,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248室。法定代表人:张弦。被告: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81号五层209室。法定代表人:张弦。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进,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贾煜贞诉被告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朗财富公司)、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朗诚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义、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清偿原告合同款30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瑞朗财富公司的业务员唐修明以高额回报为由向原告介绍理财业务,原告在其鼓动下与两被告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了《“聚财宝”理财服务协议160207》的理财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整,借期为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28日,丙方即瑞朗诚贷公司对借款人回款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向唐修明微信转账25万元,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瑞朗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弦转账5万元,共计30万元,履行了该理财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理财到期后,两被告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返还原告出借的30万元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瑞朗“聚财宝”理财服务合同,认购确认单,微信记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支付宝转账汇款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等。被告瑞朗财富公司、瑞朗诚贷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在后期财务管理上不够完善,对于原告诉称的这笔理财款,经过核对仅能够确认收到了5万元的金额。对于原告的该5万元理财投资款,两被告也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已经偿还付清。对于其余的25万,两被告目前还无法确认,因为原来的员工都离职了,两被告还要进一步核实;如果原告的理财投资款确实支付到了被告公司的账户内,两被告愿意偿还给原告。被告瑞朗财富公司、瑞朗诚贷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工作证明、银行凭证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5月14日,原告、两被告签订《瑞朗“聚财宝”理财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为甲方(出借人)、瑞朗财富公司为乙方、瑞朗诚贷公司为丙方,聚财宝.出借金额30万元,意向出借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28日;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甲方选择如下方式处置回款风险,由丙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借款人回款风险的共担等内容。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瑞朗财富公司的业务员唐修明的支付宝账户内分两次各支付5万元,合计10万元;原告并委托彭淑娟向唐修明的支付宝账户内分三次各支付5万元,合计15万元;原告还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瑞朗财富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汇款5万元,以上款项总计30万元。瑞朗财富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也即时向原告支付出具了《认购确认单》,该确认单上载明“认购人贾煜贞”、“产品名称聚财宝”、“产品收益年化15%”、“认购期限15天”、“认购金额30万元”、“付款日期2016.05.14”、“备注新增”等内容。理财期满后,瑞朗财富公司未及时就原告的此项投资进行还款,原告因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瑞朗财富公司支付投资款进行理财投资,现委托理财期限已经届满,瑞朗财富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后却不按时返还,瑞朗财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付。至于瑞朗诚贷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瑞朗诚贷公司在合同中自愿承诺“由丙方(即瑞朗诚贷公司)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借款人回款风险的共担”,故此瑞朗诚贷公司依法应当为瑞朗财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到于两被告辩称的“还款6万元”一节,与本案原告投资理财款30万元的处理无关联,对两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贾煜贞理财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贾煜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瑞朗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瑞朗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