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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曹文祥、谭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祥,谭华,曹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8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文祥,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阳武,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华,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曹精,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文祥、谭华、曹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曹文祥及其辩护人陈阳武、谭华、曹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曹文祥、谭华、曹精以中山市石岐区柏桠直街一横巷1幢201房、东区老富头富丰东街中山市诚和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棚、东区槎南路伟才国际幼儿园对面某商铺二楼、石岐区柏桠直街43号之四出租屋为赌博窝点,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由曹文祥、曹精负责发牌、计算输赢及兑付赌资,由谭华负责抽头渔利。同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柏桠直街一横巷1幢201房抓获曹文祥、曹精、谭华及罗某某等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归案后,被告人曹文祥、谭华、曹精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文祥、谭华、曹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文祥、谭华、曹精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曹文祥、谭华、曹精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谭华、曹精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曹文祥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曹文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文祥是赌场的组织者,开设赌场的时间较长、参赌人员较多,赌场场所多次转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文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谭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曹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